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,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,根據《鞍山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》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營業性舞廳、音樂廳,是指歌舞廳、迪斯科舞廳、音樂旱冰場和有節目表演及樂隊伴奏(唱)的音樂茶座、音樂酒吧、音樂餐廳等文化娛樂場所(以下簡稱舞廳、音樂廳)。凡在我市舞廳、音樂廳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,均適用本細則。
第三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舞廳、音樂廳的主管機關,市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工作。
各級公安、工商、衛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,做好舞廳、音樂廳的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申辦和審批
第四條凡需開辦舞廳、音樂廳的單位或個人,須持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到文化主管部門辦理申請立項手續。立項的基本條件:
。ㄒ唬┯蟹ǘù砣巳蚊鼤、房屋使用證明及舞廳、音樂廳設計圖;
(二)有符合公安、消防、衛生、工商等部門要求的固定場所;
(三)有足夠的資金和必要的設施及資料;
。ㄋ模┯邢鄳獢盗坎⒕邆湟欢▽I知識和服務水平的從業人員;
(五)經營內容必須是健康、有益的;
(六)法律、法規所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。
第五條審批程序:
。ㄒ唬┙洜I者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,經初審同意后,發給《鞍山市文化娛樂場所審批通知單》;
(二)經營者持審批通知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《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》,憑注冊書到公安、消防、衛生等部門辦理行業管理審批手續;
。ㄈ└饔嘘P部門審查合格后,由文化主管部門發給《文化經營許可證》,公安部門發給《安全許可證》、衛生部門發給《衛生許可證》,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《營業執照》,具備上述三證一照,方可營業。
第六條不準在公園、廣場、臨街、居民區等露天場地開辦營業性卡拉OK娛樂項目。
第七條舞廳、音樂廳歇業或變更經營方式、范圍、地址和法人代表,須按開業登記的審批程序,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。
對經批準的舞廳、音樂廳,半年內未能營業,視為自動歇業,由原審批部門注銷其證照。
第八條凡縣(市)、區文化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營業性舞廳、音樂廳,由縣(市)、區文化主管部門到市文化主管部門備案。
第三章設施
第九條開辦營業性舞廳、音樂廳必須符合如下條件:
。ㄒ唬┪鑿d面積不得少于80平方米,舞池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,音樂廳面積不得少于40平方米,設有包廂的音樂廳總面積不得少于80平方米;
。ǘ┪鑿d只準設置一層開放式包廂(雅座),靠背高度不超過1.1米。嚴禁設置重疊式包廂和封閉、半封閉式包房或包廂,以及沒有舞池的包廂屋。營業時房門里外不得上鎖;
(三)舞廳、音樂廳房屋建設堅固、安全,有兩條以上的出入通道,并保持暢通。安全門寬度達1.4米以上,并向外或里外開啟(舞廳、音樂廳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者,可設一道安全門);
。ㄋ模┪鑿d要設有衣物寄存處和吸煙室。有文藝表演節目和樂隊演奏(唱)的舞廳、音樂廳,應設有小舞臺及演奏(唱)和表演人員休息室;
。ㄎ澹┯辛己玫囊繇、燈光及其它設備;
。┫涝O備齊全、有效,設置得當,并安有一定數量的應急照明燈;
。ㄆ撸┩L、衛生等設施,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標準;
(八)場地在改建或裝修前,必須將圖紙報送文化、公安、消防部門審核,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。不準在居民樓里或靠居民樓修建、改建舞廳和音樂廳。
第四章管理
第十條經理(或負責人)及有關人員須經市文化主管部門培訓并領取《崗位培訓證書》,持證上崗。
第十一條場所要有健全的安全、防火、衛生、禁煙、物價等管理制度。
第十二條嚴禁播放、演出內容反動、淫穢、色情、迷信、格調低下以及有損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的曲目及節目。
第十三條嚴禁在場所進行賣淫、嫖娼、販吸毒和賭博活動。
第十四條嚴禁在舞廳、音樂廳搞色情陪侍活動。
第十五條嚴禁音響超過國家規定的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,不得對外設置揚聲器,不得擾民和影響單位辦公。
第十六條舞廳、音樂廳的燈光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,包房或包廂里的燈光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。嚴禁跳熄燈舞。
第十七條不準明火照明,不準使用液化氣鋼瓶,散場后要全面進行消防檢查。
第十八條舞廳須按舞池面積每平方米1人定員,音樂廳按座席數定員,不得超員。
第十九條演奏(唱)人員(包括迪斯科的DJ師、音響師)必須持有經過市文化主管部門考核定級的演奏(唱)證。
第二十條凡被聘用在本市舞廳、音樂廳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單位或個人(包括節目主持人和時裝表演人員)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外,聘用單位須持雙方簽訂的演出合同和演出人員業務水平的證明資料,向市文化主管部門申請,經審查合格,發給《臨時演出許可證》后,方可演出。
第二十一條廣告和海報須報市文化主管部門審批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刊登、播放和張貼。
第二十二條舞廳、音樂廳營業時要有經理或負責人值班,不得脫崗。
第二十三條舞廳、音樂廳經營者應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嚴禁攜帶管制刀具、槍支彈藥、毒品、易燃易爆等物品者入場;
。ǘ┚S護好場內秩序,制止打架斗毆、起哄鬧事等有悖社會公德的行為;
。ㄈ┙怪行W生和未成年人入場(音樂旱冰場除外);
(四)不準精神病患者、酗酒者入場;
。ㄎ澹┲鲃优浜衔飪r部門嚴格執行物價政策和《反暴利法》,做到明碼標價、合理收費、價目齊全、標價準確;
。┎粶势赣脽o證的樂隊演奏(唱)人員及文藝表演人員;
。ㄆ撸┎坏镁芙^或阻撓文化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;
(八)舞廳、音樂廳的經營者及演奏(唱)、文藝表演人員,要按有關規定向文化主管部門交納管理費。
第五章罰則
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,文化、公安、消防、衛生、工商等管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按各自職責范圍,依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分別給予警告、沒收非法所得、罰款、停業整頓和吊銷有關《許可證》的處罰:
。ㄒ唬┻`反本規定第十二條、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者,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規處罰;
。ǘ┻`反本規定第五條第(三)項者,沒收其非法所得,可以并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。其它有關部門將根據各自的權限進行處罰;
(三)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者,沒收非法所得,可以并處4000元以下罰款;
(四)違反本規定第七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六、十七條和第九條第(二)項、第二十三條第(三)項者,沒收非法所得,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,情節嚴重者停業整頓,直至吊銷《許可證》。以上處罰可以并罰;
(五)違反本規定第十八、十九條和第二十三條第(一)、(二)、(四)、(六)、(七)項者,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,對屢教不改者責令其停業整頓;
(六)違反第六條者,沒收非法所得,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。
第二十五條對因跳熄燈舞受處罰兩次的舞廳,責令其停業整頓,拒不改正者,吊銷《文化經營許可證》。
第二十六條拖欠管理費者,除應補齊應交管理費外,按每日五元繳納滯納金。對拒交管理費者,勒令停業整頓或吊銷《文化經營許可證》。
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必須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,罰沒的財物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。其中反動、淫穢物品一律交由公安機關處理。
第二十八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者,可在收到《處罰決定書》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處罰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,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當事人不申請復議,也不起訴,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,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第二十九條各級文化、公安、消防、衛生、工商等部門,要公開辦事制度,接受群眾監督,忠于職守,文明執法。凡濫用職權、以權謀私者,由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六章附則
第三十條本細則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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